日本的研修生

发布:威海中大
来源:威海中大
时间:2006-12-21 14: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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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资源贫乏的日本,在短期内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其产业技术能力、管理经验、独特的劳资惯例等,可以说是重大要素之一。为了能将日本企业所特有的技术、技能或知识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开发,从而促进他国经济的发展,在国际劳务输出和劳务合作中,就产生了一种有别于他国外来劳动力引进制度的方式,即研修生制度。目前日本可供接收研修生的工种达220余个。
研修和技能实习制度是日本政府制定的从发展中国家向日本引进劳动力的一种管理制度,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
一、 赴日研修条件
根据日本的入管法,外国人研修生取得“研修”在留资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来学习在祖国不可能学到或学习有困难的技术等;
研修生对在日本接受研修领域的研修有业务经验;
有充分的计划在日本学成归国后能在所从事的业务上得以应用。
对于符合这些前提条件的人,提出(1)在日本的哪个企业(2)具体在哪个领域接受研修(3)在怎样的计划下进行等资料,经审查方能许可,对各方面情况确认没有差错后慎重决定的。所以没有研修生入日本国后,因没有研修计划而变更研修领域或移籍到其他企业的情况;反之,以与希望研修内容不一致,或对其他研修生的领域有兴趣等为由,研修生自行决定重新变更已定企业或放弃研修等,依照日本的入管法要进行法律追究。
二、 研修生特点
根据不同的工种,确定研修生在日研修的期限,最长的为三年,最短的一年,且一年或三年期满后必须无条件回本国,不得在日继续研修或工作。违者由日本司法部门给予刑事处理。
在研修和技能实习期中,第一年为研修期,由接受单位按月支付一定数量的研修津贴;第二、三年为技能实习期,由接受单位支付工资。
研修期间不允许有加班,当然也不允许有加班津贴。每月固定津贴一般在6万日元,折合人民币4000-4500元。
经第二年考核,不合格者回到原来所在国;合格者转入技能实习期,每月工资在不低于原来支付津贴的基础上重新确定。
实习生拿到的工资和加班工资超过政府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时,必须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研修生不是合法劳动者,并不适用劳动法律,其伙食费等逗留期间的基本所需通常以研修津贴的形式予以支付,并不作为与劳动等价支付。
三、 研修生形式
日本引进国外研修生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单纯研修型:分为非实务研修和实务研修。非实务研修包括日语研修、以技术等基本原理为对象的研修、安全卫生教育、试制品的制作、模拟销售的研修等;实务研修指在工作现场从事实际生产或从事销售和服务业务的同时,进行技术、技能和知识的研修。
技能聘用型:是指一年的研修期满后,经过对研修成果、居留情况和技能实习计划等的评估,对已达到一定水平的研修生可转为技能实习生,然后再在原企业从事一至两年的技能实习。这是变研修关系为雇佣关系的一种聘用形式。根据工种的不同,技能实习期可分为1年或2年以内。
中日研修生合作始于1979年,至1999年7月止,我国累计对日签订研修生合同8320份,派出研修生近11万人次,近几年更是以年均30%的速度在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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